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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融】初会题库_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练习资料(6

华图在线 | 2020-01-21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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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次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A.5

  B.10

  C.12

  D.15

  2. 2014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见票后3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6月10日A公司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银行于当日承兑,6月11日A公司将票据交付给B公司,7月10日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9月12日,C公司请求承兑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9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4年12月5日之前

  B.2014年12月15日之前

  C.2016年6月5日之前

  D.2016年9月10日之前

  3. 甲公司将自己持有的一张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只在背书人栏签章并未在被背书人栏记载乙公司的名称,乙公司发现后自己将公司名称填入被背书人栏,则该项行为( )。

  A.无效

  B.有效

  C.经甲公司追认后有效

  D.属于侵权行为

  4. 下列属于背书任意记载事项的是( )。

  A.不得转让

  B.背书日期

  C.被背书人名称

  D.背书人签章

  5.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均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B.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C.非经背书转让,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D.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答案与解析请点击下一页查看

1、【答案】C。本题考核挂失止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次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2、【答案】D。本题考核票据权利时效。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的追索权时效,自到期日起2年。

  3、【答案】B。本题考核票据的背书。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4、【答案】A。本题考核票据的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5、【答案】A。本题考核票据的背书。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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