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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中善意取得

浙江华图 | 2020-02-19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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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图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中关于善意取得的知识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出让人无权处分;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真题再现】刘某拾得一部手机。关于该手机的所有权,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失主赵某知道手机在张某手中三年后,仍然有权向张某追回手机

  B.若张某明知手机是刘某拾得,但支付了合理付款,便可取得手机所有权

  C.若张某通过拍卖购得该手机,失主赵某为追回手机应向张某支付费用

  D.若张某获得手机是刘某无偿赠与,但因其误以为手机是刘某购买所得,故而张某可以取得手机所有权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若张某通过拍卖购得该手机,失主赵某为追回手机应向张某支付费用。C项正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A项:失主赵某知道手机在张某手中时间已经超过两年,无权向张某追回手机,A项错误。B项:若张某明知手机是刘某拾得,那么受让人就不是善意的,无法取得手机所有权,B项错误。D项:若张某获得手机是刘某无偿赠与,不符合“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这一点,因此张某无法取得手机所有权。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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