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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公安基础知识备考:关于人民警察的辞退问题

未知 | 2020-06-02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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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民警察的辞退问题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3.辞退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不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

  (2)待遇: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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