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昨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这将是广东首份针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文件。”据了解,两份征求意见稿中的处理对象涵盖了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各个学段和机构的教师,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程序更加规范、处理标准也更加详细准确。
中小学:
有任何形式的猥亵行为,撤销教师资格!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遇突发事件时不顾学生安危自行逃离违反师德
根据征求意见稿,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达到给予处分条件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保教工作,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三)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四)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研科研、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五)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