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法技巧

首页 > 浙江公务员考试 > 备考技巧 > 方法技巧

2021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公基知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未知 | 2020-07-10 11:29

收藏

  2021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公基知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无效事由有: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婚姻法-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相关练习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

  A.甲男和乙女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

  B.甲男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

  C.甲男乙女是表兄妹而结婚

  D.乙女因受家庭强迫与甲男结婚

  【解析】D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