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考试公告

首页 > 军队文职 > 考试公告

2021年浙江军队文职考试:公共科目法律知识点试题及答案(十六)

未知 | 2020-09-23 10:00

收藏

  2021年浙江军队文职考试:公共科目法律知识点试题及答案(十六)

  1.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境。”该条规定确立了民法( )

  A. 自愿原则 B. 绿色原则 C. 诚信原则 D. 公平原则

  2. 乙公司就其全部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交纳保险费5万元,约定保险金额500万元。当年夏天,因洪水灾害致乙公司财产损失700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自乙公司交纳全部保险费时成立

  B. 保险公司应向乙公司赔付保险金500万元

  C. 保险公司应向乙公司赔付保险金700万元

  D. 因洪水为不可抗力,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3. 下列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罪刑法定原则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也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B.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残虐的刑罚

  C. 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价值在于惩罚和预防犯罪

  D.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

  4. 在村头的小路旁,朱某伺机将与其有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后同村赵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将王某所带手机和2000元现金偷走。本案中( )

  A. 朱某、赵某构成共同犯罪

  B. 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构成盗窃罪

  C. 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构成抢劫罪

  D. 朱某、赵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

  1. B【解析】本题考查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故A不正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境,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即绿色原则,故B正确。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故C不正确。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故D不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B【解析】本题考查保险法。《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故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乙公司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一切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饮食服务行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对因火灾及保险单中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从属或后果损失和与之相关联的费用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财产保险。根据《企业财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1)因火灾、雷电、洪水、破坏性地震、爆炸、暴风雨、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发生灾害事故时,为了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所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3)为抢救保险财产,或者为减少财产损失而进行的必要的保护和整理工作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故D项说法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3. B【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概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A项,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要进行严格解释,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说法错误,排除。

  B项,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是指刑罚应与罪行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这表明广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包含罪刑相适应原则。禁止残虐的刑罚是人道主义的要求。说法正确,当选。

  C项,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价值是限制权力,保障人权。说法错误,排除。

  D项,关于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1)从旧:首先考虑适用旧法,即行为时法律;(2)从轻:新法规定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说法错误,排除。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4. 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朱某将王某打昏后离开了犯罪现场,后赵某路过将王某财物偷走。两人不属于共同实施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故A、D项错误,不当选。朱某对王某实施了人身伤害,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赵某趁王某人事不省之际,秘密窃取了王某的财物,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要求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赵某未构成抢劫罪。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