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浙江军队文职考试公共科目法律部分:刑法知识点试题及讲解
1. 李某因犯杀人(未遂)罪、抢劫罪、盗窃罪而分别被判处10年、8年、5年有期徒刑,对其最后量刑应为( )年。
A. 10年
B. 10-20年
C. 10-23年
D. 23年
2. 甲傍晚去五金店购买扳手,回家路上发现自己的仇人在不远处对一姑娘动手动脚,遂上前二话不说拿起扳手就往仇人头上用力打去,致使其重伤,关于甲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
A. 正当防卫
B. 故意伤害
C. 紧急避险
D. 过失致人重伤罪
3.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后果,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 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B. 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C. 二年执行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的,减为有期徒刑
D. 二年执行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且对城市安全有重大立功的,减为管制式拘役
4. 下列关于法律知识表述正确的是( )
A. 在我国新法旧法规定一致时用旧法,新法规定处罚比旧法重,用旧法,新法规定处罚比旧法轻,用新法
B. 我国法律在人的效力上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C. 判无期徒刑的,减刑限度不能少于20年
D.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相关法律规定扣除包含三大专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和大病医疗
5. 某地一男子20年后打老师触犯了(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B【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李某的刑期分别为十年、八年、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三年以下,十年以上。但因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故刑期不能超过二十年,综上,李某最后的量刑应当为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B【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的仇人对一姑娘动手动脚,没有达到不法侵害的程度,甲不属于正当防卫。
B项,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题中,甲有故意的意图,并且实施了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的权益并没有遭到不法侵害,其对仇人的攻击具有故意的意图,不构成紧急避险。
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题中,甲打伤仇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存在过失,不够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3. 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D项二年执行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且对城市安全有重大立功的,减为管制式拘役不符合法律规定,错误,当选。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4. A【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效力。A项我国法律在时间效力上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正确。B项我国法律在人的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B表述有误。C项《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不是20年,错误。D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5. 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该男子殴打老师,严重影响了老师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触犯了刑法,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