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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收容教养拟改为矫治教育,专家建议进一步修法落实

澎湃新闻 | 2020-10-14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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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收容教养拟改为矫治教育,专家建议进一步修法落实

记者注意到,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中除了将对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拟作特别下调外,还将统筹考虑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律师告诉澎湃新闻,在《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修订时,针对旧有的收容教养制度一直有较大的争议。“这次《刑法》明确了专门矫治教育的新提法,可以说用一个新的名称来取代了传统的收容教养制度。 ”
 
佟丽华评价认为,明确将收容教养的提法改为专门矫治教育,既对《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在落实专门矫治教育这一方面提出了要求,还为日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
 
不过,佟丽华强调,此次《刑法》草案只提出了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发展方向,并未提及该制度将被如何落实。佟丽华建议,可以将专门矫治教育的新提法落实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中,并明确专门负责矫治教育的部门。
 
佟丽华坦言,此前依据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少年被判处徒刑或拘役的,由少年犯管教所管教。“但什么是必要的时候,怎样收容教养?”佟丽华称,在执行时缺乏具体的规定。
 
佟丽华提出,在落实专门矫治教育时,应既实现矫治教育的目的,又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专门矫治教育需不需要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能在多大程度上限制?这些问题都应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的过程中解决。”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回应有关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下调的问题时曾表示,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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