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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业务剥离_浙江人事考试网

浙江华图 | 2020-12-31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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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是指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为了消除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办法,反垄断执法机构附条件批准该项集中的制度。

  2、业务剥离的概念

  (1)业务剥离是指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将自己的部分业务出售给第三方经营者,以保持这部分业务的竞争性。

  (2)附加限制性条件为业务剥离的,可采取自行剥离或者受托剥离的方式。

  (3)自行剥离是指剥离义务人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找到适当的买方、签订出售协议并经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核批准。

  (4)受托剥离是指剥离义务人未能如期完成自行剥离的情形下,由剥离受托人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寻找买方、签订出售协议并经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核批准。

  3、剥离业务的买方应当符合的要求

  (1)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2)拥有必要的资源、能力并有意愿使用剥离业务参与市场竞争;

  (3)取得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

  (4)不得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融资购买剥离业务;

  (5)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

  4、剥离受托人和监督受托人

  (1)剥离受托人是指受申报方委托并经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意,在受托剥离阶段负责出售剥离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剥离受托人有权以无底价方式出售剥离业务。

  (2)监督受托人是指受申报方委托并经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意,负责对当事方实施限制性条件进行监督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受托人不得披露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的各种报告及相关信息。

  (3)剥离义务人应负责支付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的报酬。

  (4)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独立于剥离义务人和剥离业务的买方;

  ②具有履行受托人职责的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具有对限制性条件进行监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及相关经验;

  ③受托人提出可行的工作方案;

  ④对买方人选确定过程的监督;

  ⑤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的其他要求。

  5、剥离义务人的义务

  (1)保持剥离业务与其保留的业务之间相互独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符合剥离业务发展的方式进行管理。

  (2)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对剥离业务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聘用被剥离业务的关键员工,获得剥离业务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等。

  (3)指定专门的管理人,负责管理剥离业务。管理人在监督受托人的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任命和更换应得到监督受托人的同意。

  (4)确保潜在买方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得有关剥离业务的充分信息,评估剥离业务的商业价值和发展潜力。

  (5)根据买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确保剥离业务的顺利交接和稳定经营。

  (6)向买方及时移交剥离业务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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