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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常识热点:行政行为

公考资讯网 | 2021-05-26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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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1、派出机关: 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

  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 :区公所 省级政府:地区行署

  2、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授权才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3、内设机构:授权才有(商标评审、专利复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某些公用事业企业);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某些行业协会) ; 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

  三、非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以委托人名义为行政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知识点二: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含义: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前者是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等。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1、法 律 : 可设置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 不可设置行政拘留

  3、地方性法规:不可设置行政拘留、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4、规 章: 仅可设置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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