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试题资料

首页 > 教师招聘考试 > 试题资料

2021年浙江教招:教育法规中的申诉制度

浙江教师招聘网 | 2021-06-04 13:41

收藏

  浙江教招:教育法规中的申诉制度

  1.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的申诉权利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2.教师申诉制度有什么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其他非诉讼中的申诉,如信访等,虽然对维护教师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在某种程序上会影响申诉人受损的合法权益的恢复和补救,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要在《教师法》中专门规定教师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这就使教师申请制度和一般的信访工作区别开来,包括受理的主体、时限和效力三个方面。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其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而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则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

  3.教师申诉的范围有哪些?

  《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泛。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由《教师法》规定的其合法的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否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但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在这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没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但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被申诉人仅限于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可能是教育行政部门,也可能是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但不能以政府为被申诉对象。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列入教师申诉的范围。同时,申诉还存在一个时间范围。只有在《教师法》生效之后发生的案件,才可以依照《教师法》提起申诉,“法不溯及既往”。

  4.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是什么?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的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提出申诉不要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而应向行政机关提出。否则,该申诉将被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处理。

  以上为浙江教招:教育法规中的申诉制度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有关浙江教师招聘考试,浙江国编考试,浙江三支一扶考试,浙江特岗教师,如浙江招教公告、招教资讯、报考指南、报名入口、成绩查询、招教答疑、历年真题、备考资料、面试技巧等相关信息,请关注浙江教师招聘考试网即时更新最新消息。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