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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江事业单位备考指导公基:常见的公职人员犯罪有哪些?

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21-07-0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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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在考试中是一个重要部分,但在做题的时候常常分不清罪名与罪名之间的区别,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逐个攻破。

  首先来看一下公职人员犯罪的几种罪名情形吧:

  一、贪污罪

  贪污罪:犯罪主体特殊,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即公职人员,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定贪污罪。

  贪污罪是大家不陌生的一个罪名,但是做题的时候会出现很多似是而非的选项,比如说一道题目的选项中会出现这样一个罪名叫做职务侵占罪,同学们在做题的时候就会犯糊涂,到底应该选择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这就要回到罪名本身的特点来解析了:

  (1)主体:

  贪污罪是特殊的犯罪主体:国家公职人员;

  (2)职务侵权:

  职务侵占罪:非公职人员,如私企员工将私企的财产吞了,定职务侵占罪。

  二、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下面,再带大家把容易和挪用公款罪选错的两个罪名做一个小小的区分:

  (1)挪用公款罪:

  公职人员将公款贪了,有三种情形之一,定挪用公款罪。

  (2)挪用资金罪:

  非公职人员,如私企员工,将本单位资金挪走了,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归还,定挪用资金罪。所以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是否是特殊主体。

  (3)贪污罪:

  若题干给出“非法占有”的关键性字眼,定贪污罪;若题干给出“挪用”一词,则定挪用公款罪。我们在区分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时,主要是看题干给出的关键词,若题干没有给出关键词,则看有没有后续手段,若有后续手段,表明这个人不会还了,则定贪污罪,否则定挪用公款罪。

  三、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两种情形:

  (1)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主动索要财物。

  (2)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甲想求领导办事,给领导送钱,领导收了钱帮甲办事,此时领导构成受贿罪。

  【考点:】

  (1)我国没有索贿罪这个罪名,索取他人财物仍然定受贿罪。

  (2)财物:包括货币(钱)、物品(给领导送豪车、豪宅)、财产性利益(一般来说能够以金钱计价的)。

  (3)为他人谋取利益:假如事情没办成,只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承诺、实施、实现三种情形之一,则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且运转事情没办成,退回钱款,受贿罪依然成立。

  模拟练习

  某保险公司保险员陈某利用工作之便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10万元与他人私分。陈某构成( )。

  A.职务侵占罪

  B.虚假理赔罪

  C.保险诈骗罪

  D.贪污罪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

  A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陈某利用工作之便,将保险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职务侵占罪。

  B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陈某行为认定为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而非虚假理赔罪。

  C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陈某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构成本罪。

  D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陈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

  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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