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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公基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事业单位招聘网 | 2021-07-14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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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共基础知识的试题中,关于《劳动法》的内容是高频考点,涉及到劳动者的保护问题,通常通过相关法条直接考察,是不容有失的分数!

  在这些考点中,有一个内容是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时间

  今天我们来整合这一部分的内容,快跟着小编来认真学习吧!

  一、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者在每个工作日的法定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一周不超过44小时。

  二、休息休假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全国年节及节假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也就是用人单位至少保证单休;

  法定节日只有法条中规定的七个节日,是法律中统一规定的庆祝以及度假的休息时间。具体时间分别为: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共计11天。

  三、加班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一,对于加班的时间,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基础上,一般情况每天不能超过一个小时;特殊情况每天不能超过三个小时,在一个月中累计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个小时。

  第二,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工作日的加班费按照至少1.5倍工资发放;周末休息日加班费按照至少2倍工资发放;法定节假日(如国庆节)加班费按照至少3倍工资发放。

  四、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这里需要注意,关于带薪年假的规定,不同的工作年限年假长短不同,最长的法定年假是15天。

  五、女性职工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由法条可知,对于女性的休息休假有两方面规定,第一,怀孕期间与生完孩子一年内不得从事高强度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工作;第二,法定产假的天数不少于90天。

  以上,希望大家可以认真学习,在考试中遇到可要稳拿这些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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