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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_22年浙江省考缴费通道已经开放

浙江华图 | 2021-11-17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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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浙江省考报名已经结束,缴费通道已于今日(11月17日)9时开启,截止11月12日下午17时官方最后发布的数据,尚有130个岗位无人报考,1985个岗位竞争比小于1:8(含无人报考岗位),238个岗位竞争比大于1:80,最大竞争比为1126:1。最新的报名缴费数据即将公布!广大考生可以扫描下图二维码,进入2022年浙江省考缴费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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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过不到一个月的时间2022年浙江省考笔试就要开始啦!同学们在复习过程中还有多少仍待解决的问题呢?今天图图这里给大家整理了一些行测、申论相关的知识,同学们多看多学,考试时遇见不会慌。

  >>>申论热点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学史力行,实干为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确立为自己的初心使命。”前不久,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通知》,就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在实践活动中积累了哪些好经验好做法?如何推动实践活动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本版今起推出系列评论,与读者共同探讨。

  ——编者

  对于一个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党来说,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

  在北京市各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在河北省保定市市民服务中心,在辽宁省丹东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都有一个“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专门解决群众在办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疑难杂症”。曾经需要跑多趟才能办的事,现在一网通办、便捷办;过去办不了、难办理的事,如今有渠道办、有人帮忙办。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坚持不懈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决了大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2021年8月24日,在河北承德考察的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大贵口村村民霍金家,与霍金拉家常时,习近平总书记说道:“我们是人民的勤务员,这句话不是一个口号,我们就是给老百姓做事的。”这样一席话,既道出了我们这个百年大党一以贯之的人民立场,也道出了中国共产党人应有的价值追求。党中央把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目的就是推动全党把学习和实践结合起来,在为民排忧解难中自觉践行党的初心使命。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学史力行是党史学习教育的落脚点,要把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的成果转化为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实际行动。”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把学习党史同总结经验、观照现实、推动工作结合起来,深入了解群众需求,集中解决突出问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中国共产党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为老百姓做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对于一个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党来说,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民生建设的总体水平离人民群众的心理期待和现实需求还有差距,民生领域还存在短板。比如,“有学上”已经解决,“上好学”的问题仍然突出;全球最大的社会保障网已经建成,还需进一步织密织牢,等等。以更加有力的举措解决群众身边各类急难愁盼问题,充实完善重点民生项目清单,确保问题准、措施实、效果好,才能更好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动力和成效。

  老百姓的烦心事,也是改革的突破点。一位基层干部感慨:“对群众的一些小事,看深一些、看透一些、做实一些,就能拉近和人民群众的感情,就能真心实意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群众诉求里有办实事的着力点,也有改革发展的切入点。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当好人民群众的知心人、贴心人、领路人,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既立足眼前、解决群众具体问题,又着眼长远、完善解决民生问题的体制机制。如此,方能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办到群众心坎上。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习近平同志曾在一篇文章里写道:“作为一个人民公仆,陕北高原是我的根,因为这里培养出了我不变的信念:要为人民做实事!”强化公仆意识和为民情怀,立足本职岗位为人民服务,从最困难的群众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抓起、从最现实的利益出发,切实解决基层的困难事、群众的烦心事,进一步提升为群众办实事的质量水平,我们就一定能让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人民日报 》( 2021年10月11日 06 版)

  文章来源:http://leaders.people.com.cn/n1/2021/1011/c58278-32249493.html

  >>>2022公务员考试笔试模拟试题练习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丁、戊5人,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出资10万元、乙20万、丙10万元、丁10万元、戊150万元。公司运行3年后,效益良好,甲、乙、丙、丁在戊出差期间自行商量后通过了进一步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的决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丙、丁通过的决议有效

  B. 该增资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C. 戊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增加注册资本,无需经过甲乙丙丁的同意

  D. 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该增资决议无效

  【参考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公司法。

  第二步,《公司法》第 151 条第 1 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情况紧急时股东戊可以就增资协议向法院起诉确认无效。

  因此,选择 D 选项。

  《公司法》第 37 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A 项:上述的(七)对公司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由股东会讨论决定。甲乙丙丁作出增资协议是在戊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该决议无效。

  B 项:《公司法》第 43 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通过增资决议,只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B 项错误。

  C 项:上述的(七)对公司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由股东会讨论决定。戊虽然三分之二的表决权,也不能单独作出增资决定,C 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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