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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产生了医疗行业的新业态,互联网医院随之诞生,医疗的涵义亦多了一个维度。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在各项配套政策支持下,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跑出加速度”。我国互联网医院由2018年的100多家猛增到目前的1600多家。仅今年上半年,就增加500多家。互联网医疗已经成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快速增长的过程中,一些“隐忧”也随之显现。
由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联合健康界发布的《2021中国互联网医院发展报告》就显示,互联网医院真正能实现有效持续运营不足10%,大部分处于建而不用或浅尝辄止的“僵尸状态”。
明明是打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帮助患者可以灵活地接受全国各地医生的在线诊治,具有如此明显的优势,却为何“叫好不叫座”?
首先,一些医疗机构建立互联网医院只是权宜之计,并没有把工作重心真正放在互联网医疗服务上。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不少医疗机构的患者数量迅速减少,运营因此遇到困难,它们于是选择开通互联网医院,提供在线医疗服务,以便留住患者。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线下诊疗服务也恢复了正常,互联网医疗服务也就被束之高阁。
其次,互联网医疗服务仍缺乏一套良性运营的机制。一方面,诊疗服务定价不尽合理,存在“一刀切”的现象,没有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具体而言,医务人员进行线上诊疗耗费的时间并不比线下门诊少,有时为了确定患者的病情,要花更多时间与患者在线交流。此外,一些地区开展的远程诊疗服务缺乏收费标准,往往收费较低或者完全免费。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很多互联网医院的医务人员缺乏积极性,医院也难以持续盈利。另一方面,互联网诊疗的医保覆盖率也远低于线下,为了节省费用,不少患者宁愿选择去实体机构线下就诊。
配套服务不到位也是一个影响因素。由于电子处方流转尚未在全国推行,一些互联网医院尚未完善药品配送服务,都导致患者在线就诊后,去哪儿买药成为一个难题。此外,由于不同医疗机构的化验、检查结果未实现共享,使得患者在线看病后依旧要去线下机构做配套的检查。凡此种种,都极大地影响了患者在线就医的体验。
针对现阶段的这些“病症”,互联网医院也需“对症用药”。比如,在线问诊靠不靠谱,关键看医生是否靠谱,需要严格医生的准入,严格核查行医资格,这也是互联网医疗的底线。不断提高医生在线诊断的能力和沟通能力,需要互联网医院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改善目前的激励机制,鼓励更多的专家医师“触网”,不要让在线诊疗成为年轻医生的专属,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更应提高医保覆盖率,完善在线诊疗服务的定价体系,完善相关的配套服务,打通电子处方流转、药品配送等多个堵点……让“看病不出门”能真正成为老百姓问诊寻医的日常。
作为新兴产业和新生事物,互联网医疗遇到了“成长的烦恼”,也需要在成长中去不断解决,不断规范,形成良性发展模式。由此,互联网医疗才能为健康中国的建设进一步添砖加瓦。
文章来源: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1/1012/c431649-32251205.html
文章原标题:人民来论:“叫好不叫座”?别让互联网医院只成了概念
>>>2022公务员考试笔试模拟试题练习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丁、戊5人,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出资10万元、乙20万、丙10万元、丁10万元、戊150万元。公司运行3年后,效益良好,甲、乙、丙、丁在戊出差期间自行商量后通过了进一步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的决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丙、丁通过的决议有效
B. 该增资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C. 戊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增加注册资本,无需经过甲乙丙丁的同意
D. 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该增资决议无效
【参考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公司法。
第二步,《公司法》第 151 条第 1 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情况紧急时股东戊可以就增资协议向法院起诉确认无效。
因此,选择 D 选项。
《公司法》第 37 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A 项:上述的(七)对公司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由股东会讨论决定。甲乙丙丁作出增资协议是在戊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该决议无效。
B 项:《公司法》第 43 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通过增资决议,只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B 项错误。
C 项:上述的(七)对公司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由股东会讨论决定。戊虽然三分之二的表决权,也不能单独作出增资决定,C 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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