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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事考试网_开始打印!2022浙江省考准考证打印入口今天开放!

浙江华图 | 2021-12-07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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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论热点

  评职称,是一件让不少人发愁的事。解决评上的用不上、用上的评不上等问题,理顺人才评价与人才发展之间的关系,是职称评审改革的一道必答题。

  近日,历经5年的职称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全部完成,包括中小学教师、高校教师、医护人员等在内的27个职称系列的改革指导意见相继出台,涉及8000万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定政策迎来多年未有的大调整,为各类人才干事创业撑起了一片广阔天地。

  职称,关键在于“与职相称”。一段时间以来,职称评价“一尺量”、职称论文“一刀切”、职称晋升“玻璃门”、职称设定“天花板”等现象,在一些行业不同程度存在。有人业务娴熟,却因学历、论文、外语等原因对职称“望洋兴叹”;有人成绩突出,却因评聘脱节导致的“外行评价内行”而遗憾落选;有人技艺高超,却因没有相关的上升通道与职称失之交臂……可以说,这其中既有职称申报上“道道杠杠”的痛点,也有职称评审中“条条框框”的堵点,阻碍人才成长,制约发展潜力。

  评职称,就是要评出称职的人,让那些干工作的人、有贡献的人脱颖而出。自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来,对工程、农业等一批职称系列的评审专业进行细分,将动漫游戏、快递工程等新兴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实行多元化评价方式,对互联网领域的奇才、“怪才”建立评审绿色通道,对翻译、演员、计算机等行业不再做学历要求……种种突破性的安排,让职称制度改革迈出了一大步。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制度,促使职称评价标准回归岗位需求和实际贡献,才能真正把人才评好、用好、管好,树立以实绩论英雄的价值导向,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业创新的活力。

  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尺,绝不是限制人才发展进步的“紧箍咒”。尽管制度体系不断健全,评价标准逐渐完善,评价机制持续创新,但一些困扰人才的烦心事、老难题尚未完全破解。比如,不唯论文、奖项、学历了,职称评选的量化标准少了,操作空间会不会变大?再如,职称评审权下放了、评审渠道敞开了,人情世故、论资排辈等因素的影响很难完全消除。这就意味着,既要破除职称评审的条条框框,更要确保评审环节公平公正、推动改革落地落细,如此才能做好职称评审改革的下半篇文章,为专业技术人才发挥所长、施展才华提供助力。

  有网友曾总结自己很多年前的一次参评经历:“不评不甘心,参评特累心,落评更灰心”。随着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逐渐确立完善,类似的情况将得到极大改善。不断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专业性和针对性,确保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人选得出、评得上,这是专业技术人才的共同期待,也是激发人才红利的必然要求。

  文章来源: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1/0924/c223228-32235663.html

  文章原标题:人民网评:让职称评定更加“与职相称”

  >>>2022公务员考试笔试模拟试题练习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丁、戊5人,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出资10万元、乙20万、丙10万元、丁10万元、戊150万元。公司运行3年后,效益良好,甲、乙、丙、丁在戊出差期间自行商量后通过了进一步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的决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丙、丁通过的决议有效

  B. 该增资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C. 戊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增加注册资本,无需经过甲乙丙丁的同意

  D. 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该增资决议无效

  【参考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公司法。

  第二步,《公司法》第 151 条第 1 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情况紧急时股东戊可以就增资协议向法院起诉确认无效。

  因此,选择 D 选项。

  《公司法》第 37 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A 项:上述的(七)对公司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由股东会讨论决定。甲乙丙丁作出增资协议是在戊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该决议无效。

  B 项:《公司法》第 43 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通过增资决议,只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B 项错误。

  C 项:上述的(七)对公司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由股东会讨论决定。戊虽然三分之二的表决权,也不能单独作出增资决定,C 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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