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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关于“居住权”,你知道多少

华图教育 | 2023-02-21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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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关于“居住权”,你知道多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一段时间了,作为新中国建立以后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有不少新增规定,其中就有“离婚冷静期”、“见义勇为免于担责”和“打印医嘱”等。今天就一起来学习“居住权”。

  相信各位“盆友”都看过之前的热播剧《都挺好》,由倪大红饰演的大强喜欢上了自家保姆蔡根花,非要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根花的名字,大强这一为爱情“坑儿”的举动把他的几个儿女吓得不轻,最终几个儿女也通过一些手段将根花逐出家门,大强最终未能如愿。想一下这个问题,面对大强这样的情形,有没有其他的解决办法呢?民法典出台,解决了大强的困扰。

  一.“居住权”的特征:

  (一)无偿性。“居住权”顾名思义是居住的权利,属于民法典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如果居住权依法成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此满足生活需要。一般是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通过合同设定。当然,如果通过遗嘱设定,也是民法典所保护的形式。居住权一般来说在朋友或者有其他具有特定关系的主体之间设定,比如保姆,朋友。因此居住权也可以被称作为“恩惠行为”,所以往往是无偿设定的。

  (二)专属性。除了无偿之外,一般来讲,居住权人还需是特定的人,也即具备人身专属性。如果大强通过与根花签订居住权合同允许根花在大强家居住,根花能不能把她的老相好带进大强家居住,或者允许其子女入住,答案是不能,因为居住权是一项具备人身专属性的权利,不允许转移,不允许继承,换句话说,只有根花才是名正言顺的居住权人。但是如果经过大强同意,根花的家人能不能住呢,当然可以,因为民法保护私人意思自治,但此时的“住”就不叫行使居住权。

  另外,居住权人只能够在房屋所有权人家中行使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得对外出租或售卖,因为居住权人无权进行收益和处分。也要注意,居住权需要到不动产登记处登记之后才能设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的消灭

  记住以下几种情形:(一)合同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比如合同约定十年,时间一到,居住权消灭。(二)居住权人死亡,人如果没了,权利当然就消灭。(三)合同约定居住权消灭的条件实现,比如说居住权人解决工作或者住房问题。(四)居住权人抛弃居住权,但是需要明示的方式。(五)居住权被撤销,包括:1.居住权人故意侵害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亲属的人身或财产权的。2.居住权人的行为危害住房安全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六)房屋被征收或者因自然灾害导致灭失的,但这时候,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获得的征收款或者灭失费,应该对居住权人适当补偿。(七)权利混同,居住权人买了原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子,那就只保护所有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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