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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政策法规:面试试题命制与管理(试行)

北京华图 | 2024-03-11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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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考试政策法规:面试试题命制与管理(试行)

  第六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命制或审定面试试题。根据职责分工,省级以上组织人事考试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有关工作。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支持与服务工作。

  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可以组织命制适合本单位(本系统)的面试试题。

  第七条命制面试试题应制定工作方案,科学设置面试测评要素、试卷结构、试题数量等。测评要素根据招录职位所需能力素质确定。

  第八条试题命制单位应按照命题规范开展试题命制、征集、评审和组配,编制面试题本。

  面试题本一般包括面试试题、测评要素、评分参考等内容。

  第九条面试命题人员应当熟悉公务员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命题规范和要求,掌握一定的人才测评理论与技术,具备相应题型的命题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命题场所应当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命题时应当使用专用设备,设备和命题素材应由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面试题本应当在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印制。

  第十二条面试题本应按照统一的规格封装和配发,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传递、交接、保管、分发、使用。

  第十三条在面试题本传递、交接、保管、分发、使用过程中,发生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查清失泄密范围和原因,并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面试题本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回收,保存至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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