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中药创新发展研究院2024年度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公告
根据人才需求状况和事业发展需要,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磐安县中药创新发展研究院计划面向全国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计划及条件
面向全国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紧缺人才2名,具体见下表:
人才层次 |
专业(岗位) |
名额 |
专业条件 |
年龄及其他要求 |
报名联系人及电话 |
高层次人才 |
遗传学(071007)、作物遗传育种(090102)、中药化学(1008Z1)、药物化学(100701)、生药学(100703)、食品科学与工程(0832)、食品加工与安全(095135) |
2 |
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历学位 |
1.3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 4.具有较好的科研素养,试用期内申请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
马俊虹 0579-84958392 |
二、引进程序
(一)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道德。
2.所学专业、学历与招聘岗位要求相符,硕士研究生要求首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且所学专业与硕士研究生时所学专业大类相同或相近。
3.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4.凡在学校或工作期间受过处分,或参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的,不得报名。
(二)报名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人员可通过网络报名、电话报名、到引才单位现场报名等方式进行报名。报名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第二阶段:2024年6月10日止。每一阶段报名时间截止后,进入下一环节,招满即止。
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磐安县中药创新发展研究院人才引进报名表》2份;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同时提供教育部学生信息网在线生成的《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免冠同底一寸照片4张;其他证明材料(如个人简历、工作经历证明、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荣誉证书、从业资格证等)。
报名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证件原件的人员,资格审查或组织测试时应将原件送引才单位报名联系人审查。报名人员提供的证书、资料信息必须完整、真实有效,否则,在任何环节均可取消其资格。
(三)资格审查
引进单位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经磐安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复审后,由引进单位将资格审核结果通知报名人员。
(四)测试
通过面谈,对符合招引专业人才条件的,择优确定拟引进对象。如有自动放弃者,所造成的空缺资格,按照该岗位人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体检、考察、公示等工作
参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聘用
拟聘人员经磐安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党组集体研究,签订人才引进合同,经县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同意后,依程序办理入编手续,最低服务年限五年。经考核合格转正后符合岗位聘任相关政策的聘至相应专技岗位。
(七)人才奖励
相关人才可根据《磐安县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磐人社〔2022〕33号)、《磐安县人才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磐人社〔2022〕34号)、《磐安县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磐委办发〔2023〕27号)政策享受人才奖励。
三、其他事项
1.坚持“面向社会、公开公正、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引才单位开展的每个环节引才工作均需邀请县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并及时发布有关环节的工作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经过招聘引进各环节后,能胜任本专业工作的拟聘用对象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按我县人才引进政策落实事业编制、工资待遇等事项。
3.需制订引才工作细则的专业(岗位),由引才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实施。本公告未尽事项,由引才单位及主管部门会同县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解释。
4.监督电话和信息公布网站
磐安县委人才办,0579-84660501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79-84665855
磐安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0579-84958393
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panan.gov.cn
磐安人才网:http://www.parcsc.com
附件:磐安县中药创新发展研究院引进人才报名表
磐安县中药创新发展研究院
2024年4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www.panan.gov.cn/art/2024/4/7/art_1229170619_593550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