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聘丽水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推进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指导意见》(浙依组办(2016)3号)有关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3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任范围
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工作者、企业从业人员、社区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
二、聘任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3年以上,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敢于坚持原则,支持法治政府建设;
(三)熟悉行政管理工作,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
(四)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工作职责(一)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受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参与重大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专题调查、研究;
(三)应邀参加市直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探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其他行政执法监督相关事项。
四、聘任程序
(一)申报
通过个人自荐或由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荐的方式,于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填写《丽水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申报表》,采用书面邮寄或者电子版发送的形式报名。书面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复印件(身份证、居住证、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职称证书等)邮寄到丽水市司法局。电子申报表以及相关资料(身份证、居住证、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职称证书等)照片或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城东路99号司法局406室,邮编:323000,联系人:王若怡,联系电话:0578-2106046,邮箱:lssfjzfjdc@163.com)
(二)审核批准
市司法局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审查合格人员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
(三)聘任
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发“丽水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
五、聘任期限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按相关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期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聘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与监督员身份不符活动的,解除其监督员资格。
附件:
丽水市司法局
2025年3月5日
原文链接:http://sfj.lishui.gov.cn/art/2025/3/4/art_1229261245_54709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