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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婚姻法中财产和债务问题(一)

浙江华图 | 2020-02-19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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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基法律部分考试当中,《婚姻法》是常考的法律内容之一,尤其是夫妻的财产和债务问题,是各类公基考试当中常考的知识点,因此为了能够帮助学生们分清这两部分考点,现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总结。本部分先对财产问题进行总结。

  《婚姻法》中的财产问题规定

  ①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一般情况 特殊情况
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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