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2.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2018年新修改)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1.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2.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三)搜查
1.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它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四)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五)查询、冻结
1.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2.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3.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6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2年。
(六)鉴定
1.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2.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七)辨认
1.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3.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