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经审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计划招录司法辅助人员10名,具体详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二、招录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愿意履行相关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3.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84年7月23日后出生);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和资格条件。
(二)资格条件
1.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2.具体详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三)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查清的;
4.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5.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三、薪酬待遇
不同岗位的薪酬待遇可电话咨询。
四、招录程序
(一)现场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2020年7月23日—8月7日。
2.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须提交以下材料至南太湖法院邮箱nthxqcourt@163.com
(1)《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报名表用A4纸打印并贴上近期蓝底彩色免冠1寸照后扫描);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簿(户主和本人页)原件、复印件;
(4)毕业证(如有学位证一并提供)原件、复印件;
(5)如有工作经历,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表现等有关资料;
(6)根据报考岗位需要的资质证明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3.网络报名结束组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考核方式
采取考试+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1.考试
(1)考试分为岗位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笔试,满分100分,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和综合知识。
(2)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时确定考试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考试时间安排:上午9:00-11:00专业基础知识笔试。
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成绩相同一起进入面试;人数未达到1:2的,所有参加笔试人员均进入面试。
2.资格复审
面试进行前,本院对拟参加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3.面试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面试满分为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以及言行举止、逻辑思维、心理抗压等能力。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不再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出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则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三)体检
根据总成绩排名,按计划招聘人数从高分到低分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四)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察报考人员是否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核实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五)人员递补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考察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造成岗位空缺的,从报考本单位同一职务序列符合条件的下一名次人员依次递补。
(六)公示与聘用
根据体检及考察情况,由院党组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将通过湖州人才网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工作经历计算至2020年7月23日,户籍以2020年7月23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报名时,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报考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已办理录用手续者取消录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不足1:3的,则相应核减岗位。
(五)考生应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考生自己原因或无法联系导致不能参加下一步招录程序的,视为放弃。
(六)咨询电话:
南太湖法院政治部:0572-2118090;
新区党群工作部:0572-2702231;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七)本次招聘未尽事宜,由湖州南太湖新区党群工作部会同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湖州南太湖新区党群工作部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