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进行办案监督,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要求,决定在桐庐县内选任杭州市市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意见,进行监督。
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省级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市级人民监督员)。其中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二、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工作由桐庐县负责选任本辖区市级人民监督员9名。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7.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6.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
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五、报名方式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报名;
(二)个人自荐报名。
五、报名时间
9月2日至9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双休日除外)。
六、报名地点
桐庐县司法局促进科(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303号丰源大厦四楼432办公室)
七、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桐庐县门户网站(http://www.tonglu.gov.cn/)、微信公众号(桐庐司法)发布选任公告。
(二)接受报名。报名时须提交:
1.近期一寸同底彩色正面证件照6张;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户口簿(以上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
3.学历证书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
4.《浙江省人民监督员报名表》2份(在报名现场领取)
以上资料除明确审查后退回的外,其他报名递交的资料不管是否被选任不再退回。
(三)资格审查。选任机关对报名者的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四)组织考察。选任机关对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五)确定拟任人选。拟任人选由桐庐县司法局根据考察情况及相关比例要求择优确定。
(六)社会公示。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名单将通过桐庐县门户网站(http://www.tonglu.gov.cn/)、微信公众号(桐庐司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七)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选任机关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当选人民监督员名单通过 “桐庐司法”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桐庐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联系人李苏娟,联系电话0571-64212634。
桐庐县司法局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