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
税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和比例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x适用的比例税率
2.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x适用的定额税率
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脱矿产品的数量x适用的定额税率
六、资源税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不征税。
2.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开采共伴生矿,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不计征资源税,未分开核算的,按主矿计算。
4.
条件 | 优惠 |
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 | 减征40% |
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 | 减征30% |
低丰度油气田 | 减征20% |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 免征资源税 |
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 |
衰竭期矿山 | 减征30% |
充填开采置 | 减征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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