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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社会保险法律制度(7)

浙江华图 | 2020-09-17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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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止领取的情形(满足之一)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

(一)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七、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二)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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