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教师评定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备硕士学位,在县以上学校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在县及县以下二级教师岗位任教1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二级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能力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激发学生的潜能,教学效果好。较好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