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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常识:专利权-法律常识

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21-07-15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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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专利权

  (公共基础知识/综合知识)

  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此外,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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