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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 登记注册地 |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非居民企业 | 有场所,有联系——机构场所所在地 |
有两个以上场所——经批准选择其主要场所汇总缴纳 | |
没场所或有场所但没联系——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一般情况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特殊情况
(1)开业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申报
1.分月或分季预缴
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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