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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4)

浙江华图 | 2020-08-25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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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帮助考生备考,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您整理了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4),供您参考,借鉴。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登记注册地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 有场所,有联系——机构场所所在地
有两个以上场所——经批准选择其主要场所汇总缴纳
没场所或有场所但没联系——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一般情况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特殊情况

(1)开业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申报

1.分月或分季预缴

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就是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4),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多的会计师考试信息,备考资料,欢迎关注华图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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