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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笔试《经济法基础》-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二)

浙江华图 | 2021-01-0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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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对违法行为人: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名誉。

(2)恢复原有职务、级别。

题解

1.【单选】对因会计违法行为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人员,(    )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A.终身

B.5年内

C.10年内

D.15年内

【答案】A。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2.【多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丁违法会计行为的有(    )。

A.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B.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C.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D.任用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行为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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