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当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2.海关暂不予放行的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三、环境保护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注意】不包括不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1.税目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2.不属于直接排放的情形
(1)向依法设置的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
(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
(三)税率
定额税率
其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执行幅度定额税率,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