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
(1)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五)应纳税额计算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额
2.排放量和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
(1)安装使用了符合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未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
(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上述方法计算的:按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六)税收优惠
1.免征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减征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3)工业噪声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