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纳税期限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3.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4.纳税地点
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其他(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行为。
(二)征收范围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应纳税额计算
1.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最低计税价格。
(四)税收优惠
1.免征
(1)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4)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电汽车。
(5)新能源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