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试题资料

首页 > 金融招聘 > 试题资料

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其他税收法律制度(7)

浙江华图 | 2020-09-08 16:39

收藏

、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征税范围

包括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定额税率

(1)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加征不超过50%。

(2)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2.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定额税率

(四)税收优惠

1.免征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

但学校内经营性场所、教职工住房和医院内职工住房不免征。

2.减半征收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3.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征收

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

六、烟叶税

烟叶税是向收购烟叶产品的单位征收的税种,税负由烟草公司负担,征收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负担,按照收购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二)征税范围

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三)计税依据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10%)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烟叶收购价款×(1+10%)×税率

(四)征收管理

按月计征,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收购烟叶,应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