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船舶吨税
(一)征税范围和税率
1.征税范围: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2.税率:定额税率。
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适用的定额税率(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三)税收优惠
1.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四)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进入港口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3.纳税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4.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5.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