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构成要件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客观方面: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三、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具备职务便利条件的一般职工;二是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
2.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违反的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资金款项。挪用资金罪侵害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该罪的侵害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
【例1】A省某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姜某,在一次政府招商会上,认识了商人(私营企业主)胡某,姜某对胡某一见钟情,而此时的胡某正为自己企业资金紧缺而发愁,在看到姜某的意图后,便主动与姜某交往,四个月后,胡某以急需经营资金为由,诱劝姜某从单位借钱给她,姜某于是未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就将250万元借给了胡某。此案中,姜某犯了( )。
A.徇私枉法罪B.挪用公款罪 C.受贿罪 D.侵占罪
【答案】B
【解析】B项,本案例中姜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管理职务上的便利,未经集体商讨决定擅借公款给他人使用,显然犯了挪用公款罪。
A项,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文段主体不正确,不是司法工作人员。
C项,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文段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D项,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文段主体不正确,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